出租方借故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是否合理合法
更新时间:2012-12-19 14:17:12
问题描述:
您好!出租方为提高房租,另租他人,以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为由(合同上有此款),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期3年,2013年底到期)。实际情况是,按季提前支付房租,由租房方上门收费,我们曾提出要公司账号汇款,他们不同意。但提出涨价、退房被拒绝后,他们故意推迟上门收房租,(本应10月10日交四季度房租,直到承租方多次打电话他们11.7才来收)以达到“拖欠累计1个月”的目的。请问:“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是什么概念?是否合理?这种情况承租方是否违背合同?出租方12.17来通知要求12.25搬离是否合法?应怎样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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