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股东死亡,其它股东对其股份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有继承权,如何竞合?
更新时间:2012-12-11 13:11:12
问题描述:
非上市有限公司股东甲死亡,关于甲的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甲的继承人乙有继承权,假设该公司章程里没有有关规定,请问按现行法律,按以下顺序处理是否正确?
1)其它股东先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股份折现后返还给乙;
2)如果其它股东都不愿意购买,则无论他们是否同意,乙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3)如果乙想将甲的股份折现,不想成为公司股东,但没有人购买该股份(包括有优先购买权的其它股东和可以通过购买入股公司的外人),则乙可要求甲的公司用其资产回收该股份,折现后给付乙。
如果是另一种情况,甲不是死亡,而是与其配偶乙离婚,而甲的股份用其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这时应如何分割甲的股份?
如果是合伙企业,是否同样的处理办法?
无论正确与否,请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作出说明,期待专家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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