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
更新时间:2012-12-07 11:45:37
问题描述:
2007年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并在该地区工商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饭店营业后排出的油烟废气、废水和风机噪声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周边业主正常的生活,多次受到大家指责,但王某以工商登记注册为由置之不理,不作任何改进。2007年11月25号,楼上住户李某新买一床蚕丝被晒在外面,被王某饭店排出的油烟废气熏坏,李某要王某赔偿,王某认为不是他故意所为,而是风向所致,不愿赔偿。李某投诉到某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帮助维权。媒体联系该区工商所了解到,该饭店开业未经环评,排污未申报。但该区工商所所长认为,给予饭店注册登记是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饭店的污染投诉问题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不属工商所管辖。媒体认为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就以上报道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工商所长的回答对否?为什么?
2、王某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王某应承担哪些环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对此事情,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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