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可采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保护方式吗?有证据证明前一个医院副院长有故意伤害行为我可以申请朝阳检查院立案吗?
更新时间:2012-11-30 19:59:10
问题描述:
母亲(74岁)于2011年12月5日因甲状腺瘤住进医院肿瘤微创科。期间即按甲状腺癌治疗,治疗方案:放气管支架-肿瘤栓塞-粒子放疗。12月6号让我签定气管支架100%自费同意书并实施气管支架放入手术。后经穿刺病理报告确诊是良性瘤于1月16号实施气管支架取出手术。23日转入外科手术治疗。医院让我自筹血液,如筹不到无限期拖延手术治疗。无奈28日出院。花费5万。2012年1月6日住另一医院胸外科,1月13日手术切除,1月16日痊愈出院。花费2万。 医院诊断是多发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期间 前一个医院副院长兼肿瘤微创科主任王某违反医疗常规及内部医疗规定编造医疗数据(气管因甲状腺瘤外压70%)欺骗患者实施气管支架手术。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经中华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前一个医院具有明显的欺诈动机,可采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保护方式吗?有证据证明前一个医院副院长有故意伤害行为我可以申请朝阳检查院立案吗?病历记载是气管支架手术但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的是食管支架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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