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扣留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2-11-26 11:05:59
问题描述:
我的情况是,由于对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需要增加房产证上的名字,中介公司重新帮其办理了贷款(此事实在重新签订的合同里已经注明),由此超过了了最后付款期限造成违约,另外补偿款对方也未按期支付,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我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和短信通知。在我发出通知的第二天和第三天,分别付清了贷款和补偿款,但拒付违约金。合同是这样约定的,超过最后付款期限七天之内,对方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七天,我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方赔偿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并支付七天的违约金这些可以在对方已付款中扣除。造成违约是对方全责,而且过户已经完成,我现在还可以解除合同吗?我可以直接扣留合同规定的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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