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问题后,“中间人”的责任问题(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2-11-21 12:57:13
问题描述:
本人在认识了新邻居A先生后,在进一步交往中得知A有一笔钱款在外“投资”给C老板并从中获利。A多次在本人面前鼓吹C老板的实力,使得本人也决定拿出自己的积蓄通过A投资给C。在本人打算和A一同去和C老板见面之前,A始终承诺会带本人一同去见C老板。可是就在本人携带钱款准备和A同去的那一刻,A突然说让本人把钱款和事先准备好的借条交给其,让其带去给C老板即可。(注:之前A已经在借条上标明其为“见证人”)。本人没能及时作出反应,并在A的妻子B劝说下,决定“委托”A将钱款带给C。之后A回来后,把签有C姓名的借条给了本人。
若干月后,本人突然从A口中得知C突发脑梗死亡!之后A带本人去和C的家属见面,确认C死亡。此时,才发现C生前在外举债众多,早已资不抵债。A之前吹嘘C拥有的的众多房产也早已抵押给银行。如今借款期限已到,但是讨债依然无果。
要素:本人自始至终未能和C见面,无法了解C的任何实际情况。所有的信息以及和C的联系都是从A处得知。A不让本人和C见面也使得本人没有机会“评估风险”。
本人认为虽然A在借条上标明其为“见证人”,实际上A履行的是“担保人”的职责。
本人是否可以追究A的责任?可以追究什么责任?又或者A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责任的比例如何界定?
本人和A之前是否可以认为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成立,A的责任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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