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债权债务都要由刘某自己清理。可总公司却以糕点厂债权债务自理为由而不予清偿。问:这4万元债务应由谁来承担清偿债务?
更新时间:2012-11-19 14:21:51
问题描述:
**食品总公司下有一糕点厂。未领取营业执照。由于一直经营状况不好,**食品总公司就将其承包出去经营。1996年本单位职工刘某承包该糕点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刘某对该厂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每年向**食品总公司交10万元的承包费,但债权债务都要由刘某自己清理。至1998年为止。刘某向总公司交纳了20万元的承包费。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该糕点厂出现生产事故,造成亏损,结果无力清偿面粉厂4万元债务。面粉厂只好向**食品公司要债,可总公司却以糕点厂债权债务自理为由而不予清偿。面粉厂现起诉法院。
问:这4万元债务应由谁来承担清偿债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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