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问题
更新时间:2012-11-16 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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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别是原告、被告、第三者为此事件的称呼。
其中:原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第三者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还有:原告董事长与第三者为同学关系,以前经常有经济往来;
第三者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与被告董事长为姐弟关系;
被告在此之前与原告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
事情原由:2012年某日,原告打入被告财务账户1000万元,(原告称此款是收购被告的前期款项,但原告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前期收购被告的有效证据‘如股东会议记录,收购意向书,董事会决议等’,被告也不承认和原告以前有过收购意向,被告称此款是原告与第三者之间的借款,只是通过自己的财务账户中转一下)被告财务人员在收到此笔款项的当天就分三笔转到了第三者的财务账户上.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打入被告账户上的1000万元,(原告提供了打款给被告1000万的上写往来款字样的银行票据一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一张;被告提供了当天分三笔转给第三者的银行票据‘上写往来款字样’,第三者总公司财务人员在举证时承认此款是第三者向原告的借款并同意将来归还的情况说明一份)。后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被告返还1000万给原告,请问,这个判决是对是错?麻烦大律师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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