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给于立案说没有分清责任赔偿金额多少
更新时间:2012-11-06 16:36:04
问题描述:
起诉状如下,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女,,汉族,住邢台市。
被告:**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院长
被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于2012年7月8日下午因下体出血伴下腹疼痛到**中医院妇科就诊,妇科主治医师刘*接诊,询问病史后,开据一张化验尿妊娠的单据,化验结果显示阳性,返回刘医生诊室后被告知是怀孕流产,应立即实行刮宫手术当时未要求检查B超。随即在诊室内的小屋中实行了刮宫手术。术后开了张药据单号让原告家人去楼下取药有注射器、止血药等,回来后打了一针止血药,即向原告收取刮宫费现金261.60,未给发票。7月22号因阴道一直流血并伴有小腹疼痛再次去**中医院找刘*医生复查,刘医生听完原告的诉说后说是有炎症,开了消炎止血药物,嘱咐原告回家要多注意休息、不要着凉、不要吃雪糕等,并没有要求做进一步的检查。
8月1号原告小腹剧烈疼痛去**人民医院妇科检查,被告知是宫外孕,要求紧急入院手术。术中切除一侧输卵管和卵巢。
综上,被告**中医院和**人民医院在诊断、治疗张*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致使原告腹腔大出血、一侧卵巢被切除及术后贫血,生育机率降低,过早绝经的可能性加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如上所请。
此致
邢台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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