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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1-07 17:13:25
问题描述:
我因不服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提起行政诉讼,因被告拒不提交抵押双方当事人变更协议,债权转让,抵押审批表等相关证据,被告房管局代理人在庭审中仅口头陈述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城市抵押管理办法第35条,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抵押登记合法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49条,注销必备的材料,担保法第44条,请问行政诉讼庭审笔录记录的被告口头说的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可以作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犯罪证据吗?(因房产局拒不提交抵押双方变更协议等材料。)我不知道被告房管局代理人的口头陈述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具体到哪一条的庭审笔录口头陈述是否与书证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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