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1日在江门**园签订了两份认购书,当天缴纳了10000元的订金。并约定在2012年10月28日前付40%的首付。
首先两份认购书,一份是商品房认购书(国家规定的网上认购书,以下简称:1号认购书)另一份是**园认购书以下简称:2号认购书。
1号认购书上写着有缴纳了1万的订金,后面也规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取消
合同并退还订金。
2号认购书上写着有缴纳了1万的定金,同时规定了该定金无法退还。最后还写着有1号认购书只作为政府网上备案之用,如果1号认购书和2号认购书有冲突或者异议的话,以2号认购书为准。
另外当时签订2号认购书时,**园是以首套房预防30%房款来书写,不过签完后问我贷款方式时候,我表示要使用公积金贷款,然后江海碧桂园的销售告知我,如果是办理综合贷款的话需要首付40%,当时我就表示该合同的首付数额不对,不过销售员表示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可以再修改。合同上有写明,银行按揭的余款必须于2012年11月28日前付清。
正式合同上关于付款写着:银行按揭款未能在指定日期付清:
1 90日内,需要支付
违约金 房款的万分之三未写明是日付还是月付等
2 90日后,**园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房款20%的违约金和同取每日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正式合同上同样也有类似以上的1和2关于交付房屋的规定
正式合同上关于交付房屋的规定,有另外3个例外情况:一是遭遇
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起多少天告知的,二是政*府*部门延迟有关文件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三是买受人有任何违约行为。
但是这个3个例外情况并没有附加在关于付款的条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