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定罪后法院没判民事责任是否还需偿还款项?
更新时间:2012-10-29 15:03:52
问题描述:
我父亲于2005年在任于我们村里的村组长期间挪用村里的征地款21万余元,由于无力偿还,于同年12月被继任村长吴某向法院诉讼(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判挪用公款罪刑10年(无判负带民事责任、无判罚金),至今仍未刑满,但因2010年突发中风,办理了保外就医,现在家疗养。
而今年(2012年)我们村再另有新征地补偿款需发放给各村民时,现任村组长吴某以我父亲当年挪用了公款的理由,煽动组织各村民签字将应分配给我们家(共4口人,父亲、母亲、哥、本人都属本村村民)的2.3万元征地款用于归还我父亲当年挪用的金额,并开出收据(收到我父亲归还的欠款2.3万元,仍欠19万余元)给我们,然后再将这个2.3万元发放给村民(已发放)。
现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已判挪用公款罪无附带民事责任,他刑满后是否仍需要偿还所挪用的钱?需要子女和配偶共同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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