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法律支持?
更新时间:2012-10-19 10:06:14
问题描述:
申请人因债务纠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债务人的房产。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涉案房产时,在《特别约定》中明确约定:“由标的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文书是报经委托法院同意和监管部门市工商局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买受人李**购买本案房产后,按照《特别约定》交纳了全部过户税,办理了房产过户。其后法院本案办案人员赵**将李**交纳的部分过户税**元从本案房产结余拍卖款中报销。法院办案人员赵**为李**报销过户税的做法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约定,确有错误。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买受人限期返还申请人拍卖房产款及利息。法律是否支持?
附件:
1、**年*月*日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年*月*日拍卖行《特别约定》
3、**年*月*日买受人李**《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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