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8月15日,开始在某公司上班,中间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与我签
合同,最后到9月25号我离职,他们当时只给过我半个月的工资(8.16-8.31)。然后离职的时候他们承诺会在发工资的时候打进我的卡里发工资日期为每个月7号,但是工资从来没有准时发过,最早的10号,最晚20号。但到了今天,我去公司希望他们给个确定的时间,本来负责人事和发工资的人,却说他不知道,她不负责这个,然后联系公司的老板,老板也推脱不肯明确回答。我现在比较尴尬的情况就是,他们没有与我签合同,我现在找了下,只有当时那个人事发给我的入职通知邮件WORD格式附件,加上一个简单的工资明细纸条,然后还有就是往我的卡里打过一次半个月的工资关于工资卡,这张工资卡是我自己的,当时人事要求我提供一张自己的卡作为工资卡,所以工资卡不是他们公司办的。然后,我有3个因为工资拖欠的问题,一起离职的同事,他们能为我证明。我不知道这些
证据够不够提起
仲裁。如果不够的话,还需要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