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某公司不构成侵犯专利权2.某公司生产的麻将机外观与我所述ZL2**3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外观不相同详见附件图B1至C23.依据所述ZL2**4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更新时间:2012-10-09 20:20:59
问题描述:
致:各位老师
近日我对某公司提出的麻将机底角滚轮侵权投诉,某公司现做出如下郑重说明与答复:
1.对于我提出的其被侵权的专利全自动麻将机ZL*******42和麻将机(自动)ZL*******83主要是其中的底角滚轮对我们提出侵权投诉,其专利申请日均在2011年7月1日。而某公司解释其在**公司引进生产的该滚轮早在2010年11月出版的《**世界》杂志上,就已经由**公司刊登发表过了详见附件图A-3至A-5。所以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以,某公司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某公司生产的麻将机外观与我所述ZL2*****3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外观不相同详见附件图B-1至C-2
3.依据所述ZL2******4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可知,该专利所要保护的全自动麻将机与现有技术的不同点仅在于底角安装滚轮。而底角安装滚轮是大众技术,并被广泛应用于所有需要移动的物件上。例如在麻将机上安装滚轮。该技术在该专利申请之前就已被广泛使用。说我拿大众技术拿去申请专利,有恶意申请之嫌,说我用该专利去告别人侵权,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破坏了行业秩序。所以我恳请各位老师,帮助解释。
附件图一
2010年11月出版的《**世界》
A-1
A-2
A-3
由**公司刊登在上面的该产品
A-4
A-5
附件图二
我公司生产的该滚轮
B-1
B-2
附件图三
ZL******3专利图片
C-1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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