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可以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吗?
更新时间:2004-04-04 03:30:01
问题描述:
A公司在破产前,向B信用社贷款100万元,以自有房、地产设置抵押并经相关部门登记;在建厂时,尚欠C公司建设工程款80万元。现申请破产,B和C均向法院申报债权,经清算、评估、拍卖后,拟出分配方案,除法律规定的先期拨付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清算费用、工人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后,将C公司建设工程款列为第一顺序清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亨有优先受偿权的B信用社没有得到有效清偿,这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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