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将牛卖出收回借款。不知哪个法官所判合理?不知怎样执行?不知借款如何讨要?老朽在此拜过了。
更新时间:2012-09-26 13:45:59
问题描述:
甲乙喝茶,偶遇丙。甲丙相识,因甲丙同行议合作,邀乙参加,未果。甲卖羊给丙六万。因甲在西,丙在北,乙居中。甲委托乙将单据转交丙。丙因业务急需向乙借款十万应急一月,得之。一月后,乙催讨借款未果。丙曰:有牛十万,你若卖出抵偿借款。乙将牛卖出收回借款。一年后甲催讨羊款未果。遂将乙丙告到衙门,追索羊款。丙曰:”羊已卖出,得款买牛,牛被乙卖出,乙得款十万未给甲。”乙出具借条。胡法官曰“:我只认羊款,你二人将牛款还与他羊款,若要判借款,去找郑法官。”乙无奈向郑法官上诉。丙曰“:乙将我的牛卖出,收回十万。”郑法官曰:已将牛款抵借款,无须再来讨借款。乙不明向大法官申诉,大法官曰:转交单据就是合伙。不管你牛款还是羊款,合伙应该给甲还款,乙丙借款与甲无干。乙哑然。不知哪个法官所判合理?不知怎样执行?不知借款如何讨要?不知为什么要牛款还羊款?不知判定合伙为什么与甲无干?各位看官,有明理者请不吝赐教,点拨一二。老朽在此拜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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