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的问题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2-09-25 23:37:06
问题描述:
律师好:先帮我看一下2007年我和村委签的一份**高速的公路景观带旧房改造的协议,内容如下:
根据上级政府指示精神,为改善**高速公路沿线景观美化村貌,按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予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现场丈量,乙方座落**村的房屋拆除建筑面积共计99.54平方,简易房建筑面积24.48平方,房屋结构木。性质私,乙方同意拆除。
二:乙方拆除的房屋,简易附属专用房等,按上级政府补助办法规定,给予每平方80元,180元,共计补偿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七十五元六角。
三:乙方房屋拆除后,可在原地基重新建房(注需离**高速公路30米方可建)。
四:甲方负则给乙方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有关资料需乙方自行提供)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签字有效。甲方是村民委员会盖章。签订时间:2007年7月31号
以上就是我和村委签的协议。被拆除的房子是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现我拿着这份协议到村委审批宅基地,村委说我家的宅基地已经不能审批了,原因是高速公路30米之内不允许搭任何建筑物,为此事我已经好几次找过村委要求给个解决办法,但是换回来的都是推卸责任,说我白纸黑字不会看协议上面那条(注需**高速公路30米外可建房),我觉得村委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了,村里有好几家都靠近高速公路很近的,而那条也只是对改造后的住户提出的一项补充,现村委就用这14个字来解决两个问题就是:1:如果宅基地在30米之内的只拆不能建,只有宅基地上面的附属物补偿没有地基赔偿,2:如果30米之外的住户要新建房子不能建在高速公路30米之内。现他们说这份协议是法律上有效的,按我个人认为我签下去的名字从法律上可以认可的,但村委不按协议上面办事这是违反了法律法规。
直到现在我和我母亲都没有宅基地,拿着这本一分价值都没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如何说法?按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30米之内为控制区是国家建设用地,为什么得不到土地赔偿?村委不按协议办事算不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请律师们帮我仔细看一下这份协议究竟是对还是错?谢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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