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写遗嘱在房屋更名时具备法律效应吗?
更新时间:2012-09-22 08:32:11
问题描述:
我妈妈二婚后,丈夫去世之前写了份遗嘱,上面说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我妈妈所有,其他人不享有继承权,他儿子也在遗嘱上签字画押了,但他还有个母亲,他母亲没有在场签字画押,这份遗嘱也没有拿到公证处去公证。
现在我妈妈想把这套房子卖了,卖房就涉及到更名,房管局说必须要先把房子更名成我妈妈一个人的名字,房子才能卖(当时买房的时候是他们夫妻两个人的名字),房管局说这份遗嘱无效,必须要我继父的母亲和他的儿子再写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自愿书拿到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进行更名,更名后才能进行买卖。
请问应该是这样办理吗?必须要所有直系亲属都写自愿放弃书才行?这份遗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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