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9年,无故被单位辞退,怎么索求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2-09-21 10:19:41
问题描述:
我是2003年到一家单位(A单位)报到,然后A单位将我派到另一个单位(B单位)工作。工作性质类似于门卫。由于当时刚刚从老家出来,然后又没读多少书,所以不懂什么法律,没签任何
合同以及其它文书,每个月固定到A单位领取工资,但是B单位提供的住宿和水电,工作任务也是B单位委派的。这样一直工作到2009年,然后B单位通知我以后的工资直接到在B单位办公室领取。2010年B单位领导将我们那时一起在B单位工作的一些同事叫道办公室签署了一份合同(A合同),由于当时签合同时人很多,又彼此相当于很熟悉,所以没有细看合同,然后跟风式的也签了名字,当时合同签订的期限是1年。就在今年8月底,在工作时由于B单位某领导(A领导)无故对我进行人身语言攻击(当时有很多人在场),我一时冲动回了几句。第2天,B单位单方面开具了一份《解雇通知》,通知上有很多都与事实不符,所以我不予承认,想申请
劳动仲裁并且索取经济补偿。
补充一点,从2003年到2012年在B单位工作期间从有过任何假期(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都没),并且每天工作的时间从早上5点开始长达10个多小时,而且工资水平一直比当时的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低。至今除了那个1年期的A合同外无任何其他合同,并且公司从未给我交社保医保。
我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给我做了调解,但是B单位拒不向我支付应得的经济补偿,而且仲裁机构说我中途签的那个A合同是相当于承包合同,与劳动法无关,不能作为索赔依据。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看成是至今没有签劳动合同?我看了
劳动合同法,其中第八十二条有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我是否可以向B单位索赔双倍工资,那些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否同样可以索赔?
如果B单位承认那个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我应该怎么索赔。
最后提一点,A单位和B单位都是政府单位,如果跟他们打官司的话相当于民与官斗,有无胜算,另外A单位对我相当于有“推荐之恩”,是否应该将A单位牵扯进来。
我不想将这个事情闹得太大,希望有律师能帮忙解答一些如何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解决问题,而不是闹到法院上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