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咨询
更新时间:2012-09-19 12:41:41
问题描述:
我所在的外资企业由于战略调整提出提前2年(共3年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实际工作时间是1年2个月,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是否应该按照1.5年作为赔偿基数?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的社保是交到上海总公司的,即按上海社保的缴费标准执行,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月基本工资按成都当地的计算,这个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可否有权提出按照上海的人均工资计算赔偿?第三个问题,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事宜,而是希望我在10日内办完相应手续这个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以上三个问题,请律师协助,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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