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执行争议
更新时间:2012-09-15 07:06:36
问题描述:
A、B、甲、乙均为浙江人。
⑴B欠A600万,但B资不抵债。2012年5月,经判决A可以拿到150万,但由法院保管,因为当时A牵涉到下面⑵中的案件,A已无其它任何资产。
⑵A欠甲本金120万,利息150万。2012年1月,甲起诉A,4月判决生效,8月立案执行。
⑶A欠乙210万,2012年6月,乙起诉A并判决生效,7月立案执行。
执行法官说,根据2012年省高院的文件,甲可以参与A的债务分配,乙不能。
请问:
⑴执行法官的话对吗?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⑵如果执行法官的话是错的,那又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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