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请求
更新时间:2012-09-08 14:32:56
问题描述:
具体补缴如下
一: 补缴:2011年---2012年7月期间漏缴的五项保险,合计共18个月的
二:支付
经济补偿金:三个月(按:基本工资1200的 标准)计/3600元
三:支付
失业补偿金:五个月(630的 标准)计/3150元
(支付失业金的 时间为:2010年2月__20127月)计:2年零6个月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0年2月 8日就职于**购物广场,上班一段时间后,中百于2010年3月1日和 我签订了3年的 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中百于2010年3月开始为我买了五险。并连续缴纳到2011年1月。之后,本人因为调岗和单位发生了争议,就离开了原岗位没有继续上班,单位人事部门也没有通知我前往办理任何手续。
直到今年:在我的 强烈要求下,单位给我开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才真正的被中百正式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与**购物广场签订的 三年固定合同于2012年7月10,因 “公司辞退”被终止了 合同。而解除之日是:2012年的 7月10,而自2011年的 2月到2012年7月的 这段时间之内单位在没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下并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因此,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中百对我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五险)失业保险经济损失等实际损失负责。
我向请问:以上的请求可以得倒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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