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产一方去世后的共同共有关系和财产处分
更新时间:2012-09-04 09:10:22
问题描述:
外孙与外婆动迁时分得一租赁房,外孙未成年,故转为产权房后仅外婆一人产权。
后被小姨用伪造买卖合同的手段把产权过户到其一家三人名下产权,同时用该房抵押公积金贷款5万5年偿还。
通过两次诉讼,第一次诉讼判决将产权恢复到外婆名下,第二次诉讼判决产权为外婆与外孙共同共有。但因为贷款一直没有还清抵押权没有撤销,法院无法执行将产权最终过户到外婆与外孙名下,至今仍为小姨产权。
在抵押贷款还清前3个月外婆去世了。问:
1) 法院判决共同共有产权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两人产权各50%?
2) 现在此共同共有产权如何处分?是否外孙应有一半产权,另一半产权由外婆的子女继承?
3) 在法院诉讼该房析产和继承案庭审中,法官认为外婆已去世共同共有关系已经消失,外孙也作为继承人之一,其继承份额需要看其对此房产的贡献而定。是否合理?
4) 难道前面的法院生效判决就没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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