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可否适用到交通违法行为上?依据是?
更新时间:2012-08-23 22:28:03
问题描述:
我的发生日是2011年4月22日,新的交通法是5月1日实施的。
当天我驾驶一辆轿车发生违章,在交警查验证照时才知道驾驶的车辆行驶证是伪造的,当时交警开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而我驾驶的这辆车辆是公司租赁的,事发后公司就通知租赁公司这样的情况,租赁公司回复就说这事由他们负责搞掂,怎知道我今年去换驾证时才知道这事至今仍未解决,我到交警部门询问时,交警就说这事严重,待鉴定结果出来后需拘留。
但我查阅过我发生日时的交通法对这项违法只是扣12分,罚款1500,而新的交通法就是扣12分,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现时我司还找不到当时的租赁合同,这对于我来说是否很不利。
交警已通知要拘留,但我解释说我当时发生的时候没有要拘留这条规定,交警就说用治安处罚法52条处理,请问大家是否适用?依据是?可否有什么理由或依据申诉不用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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