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2-08-20 21:53:57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国营单位的正式职工,劳动派往到一合资公司工作。自从公司换了大股东后,本人到手的月收入从2008年的1700元降到现在的700元,现在本人个人缴的统筹费是381元。 2012年2月桂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或每小时8.5元。我们每天上班8小时,如果按每小时8.5元、每月21.75天计算每月最低工资应为1479元,扣除个人缴纳的381元,到手该是1098元(这样算就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按最低工资每月1000元计算,公司发我700元(到手)再加上个人缴纳的381元就超过了1000元(这样算就没有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是按每月在该员工身上的总花费除以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出每天的工资,到过年的那个月放假25天,该月就只放5天的钱。所以大家都讲上一年的班发11个月的工资,年终奖是换了大股东以来都没发过。请问公司是否违反了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本人工龄十几年了,年休假按劳动法应有15天,公司自己出个规定就是5天。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现在我老婆没有工作,儿子开学上小六,700元一个月不晓得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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