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重大误解的委托
更新时间:2012-08-18 13:06:04
问题描述:
我是个70岁的退休老师,单位1989年分给我一套40平方的房子,我是租赁人。2000年按政策买房时,因我不知道这套房子的租赁人已改成我女儿了,所以我就高兴地向女儿提供了买房所需的我的工龄证明和房款,我本以为用我的工龄我出资就是我买房,便委托女儿去办理了买房手续。事后才知道是用女儿的名义买下了房子,产证也登记在女儿名下。显然我的理解和委托是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民事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我可以要求撤销我的口头委托以便要回我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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