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应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正常工资的两倍。是否违法劳动法规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2-08-16 15:22:42
问题描述:
我是主动打辞职报告离职的,但是,我们公司每月只休息2天 [月30天] / 3天 【月31天】,然而财务部门算我的记时离职工资时都按28天核算,如果少上1天班扣1天工资;公司签订的又不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不是的话,单位是不是应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正常工资的两倍。 劳动合同上面的第7条,有规定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并不得无故拖欠。而且实际上,我们公司2012年8月16号左右才发2012年6月份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已经拖欠了1个月的工资。 以上,公司是否违法劳动法规呢? 2- 公司所交社保不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的,单位存在过错,我能否要求补交。 实际上,现在公司代缴的基数是按照台州市路桥区最低社保基数 1533 ×8 % = 122.64 个人部分。 而我实际的工资基数是 4000. 以前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上缴的,可以追回吗? 3- 2009年9月,我入职是,公司是以下属子公司名义和我签订的合同,后来,在2010年7月,公司工资改制,我的工资有母公司发放;但是,我的劳动合同且不说母公司与我签订的,还是以前的子公司签订的。 问:这个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因此,有以上几个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46条第1款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不断应补给我,没有足额发放的工资外,还应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必须按照出勤22天,给满勤工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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