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物权法》认定的无效条款但法院又以无效条款作为实事进行判决!
更新时间:2012-08-16 22:07:02
问题描述:
依照《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甲(苏)、乙(徐)双方转让协议第4条款“以房抵债”法院初审、二审、终审均判定为无效条款!但二审、终审均以“实际履行”进行判定。我们应该找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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