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2-08-16 10:07:29
问题描述:
1、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期间为两年”这里是否适用?
除了最高法院回答辽宁那个已经作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发布的89)民他字第50号),是否真有新的解释?
2、今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房屋不动产?
因为涉及第三条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解释。
对方正是以“缔约时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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