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已被绳之以法,公安局为什么不给受害人返还经济损失
更新时间:2012-08-09 01:11:56
问题描述:
我是**诈骗案受害人。2010年11月,诈骗犯沈**以**车管所有亲戚能办理**县出租车客运手续为由骗取我现金8万元,诈骗犯沈**现已被**法院刑事判决,公安局追缴回了一辆价值16万元的车和现金3万元,至今依然扣在公安局,实物没有随案件移交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现请求给受害人返还被诈骗的经济损失。
本人已多次给公安局办理该案的民警联系,给受害人返还损失,他说不给返还,理由是受害人多,追缴回来的损失少没办法返还,而且必须有法院的判决才给返还,让我去市法院起诉,我去起诉,被驳回诉讼,本人咨询过多位律师,得到答案都是一致的由公安局给受害人返还损失,网上也有很多类似各省市县公安局诈骗案公安局给受害人退赃的新闻。
相关法律可以说明公安局应依法承担退赔沈**诈骗退赃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后简称《规定》。该《规定》第220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报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追脏退赃责任。在沈**诈骗案中,公安局作为该案立案侦查机关,依法应承担非法诈骗活动所得财物追缴、退还被害人的责任。现本人不要就返还孳息,只要求返还本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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