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等级后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2-08-06 08:16:59
问题描述:
本人是深圳一电子厂的职员,2011年7月工伤,2012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评上,结论如下:1、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根据(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表B.3眼损伤与视功能障碍伤残类别10级2条,评定为十级伤残。2、医疗依赖:一般医疗依赖:限治疗干眼症药物。
我想咨询:2011年6月份之前月综合工资1800元,2011年7月份后本人月综合工资2200元
1、 按深圳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赔偿多少?
2、
下面引用《工伤保险条例》31、本人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待遇越高。
对于【本人工资】的理解是怎样?是指发生工伤日之前的月综合工资?还是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的底薪计算?还是指发生工伤日起之后的月综合工资计算?
列出计算公式出来,好吗!
2、如果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怎样赔偿? 列出计算公式。 鉴定评上等级后,可以什么时候提出辞工解除劳动关系?
3、 如果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在深圳就业,回老家。医疗依赖:一般医疗依赖:限治疗干眼药物。 这个问题,能否以一次性赔偿而不在深圳用药?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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