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局提供错误的产权信息及错误的财产保全协助执行措施导致财产损失及损伤损失扩大该怎么赔尝?
更新时间:2012-08-05 10:32:20
问题描述:
本人谭**,男,**人。本人因曹**欠款一案于2010年5月21日委托**律师事务所罗**到市产权处档案室查阅曹**房屋信息,市产权处档案室提供曹**在**街**号,建筑面积67.64平方米一套房屋的信息,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同日,本人以此信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于当日下达(2010)**民一初字第289-1号民事诉讼裁定书,查封该处房屋,***市产权处签收了**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案判决书生效后,**法院在执行期间发现查封标的已于2009年10月转让给案外人朱**,因曹**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2012年5月4日,本人委托律师向产权处送达律师函,要求查明2009年10月房屋转让行为是否真实,并解释房屋既然在2009年已转让,为何2010年5月21日仍然显示为曹**所有,同时要求产权处书面回复。产权处接受律师函后未作书面答复。请问**管理处提供错误产权信息及错误财产保全协助执行措施导致谭**辉财产损失及损失的扩大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担哪些责任?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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