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区回迁房,我是被安置人之一,有什么权利?
更新时间:2012-08-02 10:19:04
问题描述:
04年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回迁到崇文区的一间回迁房内,原房承租人是爷爷,按户口分有8户人,分得两套就地安置房,我在其中一间,4个被安置人,4户人口:父母、奶奶、我,每户平均15平米的成本价购买权4×15=60平米,多余的9平米部分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建筑面积共计69平米,13万的购房款由父母缴纳,产权人父亲,当时未成年。07年父母感情不合,法庭调解离婚,母亲放弃回迁房的这部分财产。但父亲却为了出租,连我也一起赶出。
大学四年因为住校,直到目前得知我的唯一安置房,在我不知情下,被其卖出,,经沟通,他宣称是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他是所有权人,被安置人只是使用权,且要付给他房租才能取得,且随着所有权的消灭,你也没法用了,也不用给你任何赔偿,因为你成人了,没义务了。
请问作为国家政策分房的被安置人难道只有这个权利?我还能否保护我的合法权利?难道新的《物权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