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是否承担借名贷款责任
更新时间:2012-07-27 10:22:51
问题描述:
我爱人是**出纳,07年,辖区内一村民亲自到营业厅申请贷款5万,《贷款调查表》是我爱人执笔,但有贷款人签字手印,有担保人签字(有财产抵押),盖有信用社业务章,有主任、会计、另一人及我爱人的私章,审批表中信贷员意见栏也有4人私章,信用社意见栏没签字(贷款时请示过主任,主任说只要担保人有抵押就可以贷。由于主任刚来,这2月的都没签字,现主任已死,至今那段时间办的贷款都没签字)。这笔款后来借款人没还,我爱人有多大责任?据信用社上层讲这笔款实际是别的营业部主任(已判刑)得用,就定我爱人“经办给xx分社主任xxx借借款人之名的借款5万元”而定我爱人“违规办理贷款”是否成立?其他人不承担责任吗?如果不成立,要怎么办?现在要从我爱人工资中扣还是否合理?贷款人2012年4月还了15000元,,我爱人的“经办给xx分社主任xxx借借款人之名的借款5万元”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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