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是05年,规划是06年,土地证是04年颁发的,是不违法
更新时间:2012-07-24 10:42:02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颁发“丹国用(2004)第2970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04年7月26日向丹阳市天怡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丹国用(2004)第2970号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8月20日,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了丹发改经贸投资法[2005]124号《关于下达天怡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江南人家”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2007年6月26日,丹阳市天怡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2010年07月23日,原告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03月08日,原告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在丹阳市天怡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江南人家”商品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情况下提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使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缩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之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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