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车险理赔,胜算几成?
更新时间:2012-07-23 12:22:22
问题描述:
2012年初投保PICC的车险。6月一天暴雨,汽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定损后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列出了“发动机进水不在保险范围内”。但是从投保到汽车出险,我们从未收到任何书面保险合同,以及所谓的《免责条款》。在得知我将要起诉后,保险公司专门派人送来当初的合同材料,以及一份追加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并要求签字。在签字时我特意注明是7月(事故后)才收到该文件的,但是由于业务员只带来一份让我签字,所以我只保留了该文件签字后的影印版。现在我们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提交证据时有些疑惑。我们的理由是: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援引《保险法》第17条)。但是手上只有那份《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的影印版,可以证明我们是在事故之后才得知“发动机进水不在保险范围”这项条款的。不知该证据是否充分?另外,保险公司一再强调,网上投保时已经做出相关说明,请问这种说明能否作为他们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我这种车险理赔,胜算能有几成?请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朋友给些指点,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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