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索赔探讨
更新时间:2006-01-16 05:30:01
问题描述: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医方构成医疗事故的,应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和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引起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费用,而且并非全部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患者及家属为护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损失。
3、住院伙食补助,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亲属陪护的,其陪护人员的陪护费用。
5、残疾生活补助费,须确定构成残疾才能获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但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按普通型器具费用计算。
7、丧葬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抚慰金。
现实中,大部份的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都会被定性为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患方是否就不能得到赔偿了呢?这还要视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达到了足够的谨慎义务,作为患者一方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举证证明医方存在的医疗瑕疵,并灵活运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向医方索赔。
患方在计算索赔额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清楚自己提起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索赔,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2、患方应对所要求赔偿的每项费用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3、各项损失应具体列明计算公式,使审判人员一目了然。患方要求医方赔偿的损失不能简单地给法官一个要求的总金额,应将各项索赔款一一列出并注明计算公式。
4、精神抚慰金的提起要慎重。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患方提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而不被法院支持,导致自己承担了高额的诉讼费用。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款,在广州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伤残等级来确定,每一等级以3000元为浮动,参照医方的责任轻重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