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索赔探讨

更新时间:2006-01-16 05:30:01
问题描述: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医方构成医疗事故的,应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和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引起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费用,而且并非全部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患者及家属为护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损失。 3、住院伙食补助,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亲属陪护的,其陪护人员的陪护费用。 5、残疾生活补助费,须确定构成残疾才能获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但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按普通型器具费用计算。 7、丧葬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抚慰金。 现实中,大部份的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都会被定性为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患方是否就不能得到赔偿了呢?这还要视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达到了足够的谨慎义务,作为患者一方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举证证明医方存在的医疗瑕疵,并灵活运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向医方索赔。 患方在计算索赔额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清楚自己提起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索赔,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2、患方应对所要求赔偿的每项费用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3、各项损失应具体列明计算公式,使审判人员一目了然。患方要求医方赔偿的损失不能简单地给法官一个要求的总金额,应将各项索赔款一一列出并注明计算公式。 4、精神抚慰金的提起要慎重。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患方提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而不被法院支持,导致自己承担了高额的诉讼费用。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款,在广州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伤残等级来确定,每一等级以3000元为浮动,参照医方的责任轻重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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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12时25分,孩子出生,体重1300克,转入儿科新生儿病房,由王晓丽大夫接收,加暖箱,鼻导管吸氧,心电监护仪等。
    11月29日 心电监护仪的指标一切正常,由鼻导管吸氧改为箱内吸氧,孩子反映灵敏,有少量进食,之后孩子一天比一天稳定,,进食一天一天增加,而且有吸吮反映。
    12月4日 孩子已经可以吸食母乳了,但还是用滴管滴,每日进食20 ml 左右,之后几天就可以直接吸食母乳了。反映灵敏。
    12月8日 孩子的进量每次吸食母乳30----40口母乳/3小时,为了配合治疗,计算入量,用奶瓶喂孩子,每次10ml左右。
    12月9日 下午17:20分左右产妇喂奶时(奶瓶)发生呛奶,我岳父马上叫医生过来检查,当王大夫过来知道孩子呛奶后,观察十分钟左右,没有做任何措施,说孩子没有事就走了,让家属自己观察,但孩子的母亲看着有问题,让我岳父再叫一下医生,同时去老年科通知我(我父亲当时在老年科住院)王大夫说没有事吧,我刚看过啊,然后我岳父去老年科通知我没有回病房。当时普外科的郝护士在看望亲戚,看到孩子呼吸表浅,心跳减弱就再次去叫大夫。等到抢救人员到场时,孩子已经没有呼吸,没有心跳了。大夫准备气管插管,但孩子太小,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孩子活过来了。但从此孩子就不怎么吃奶了,反映也不灵敏了。
    12月12日早上7:30左右,孩子出现一次呼吸暂停,姚大夫小抢救一次。上午10点左右我提出想看看病历,刘大夫说不可以。要找医务科才可以。11:00左右插胃管,从鼻子入,进5ml母乳。中午,赵大夫说影响呼吸,拔除胃管,下午17:00从嘴里下胃管,但未进食,因从胃里抽出淡黄色发粘液体,直到13日上午9:00才进食(家属自己推2ml/2h)。此时孩子已经很消廋了。晚上18:00左右,孩子自己把胃管拔出,改用棉花棒蘸奶喂食,但入量很少。
    12月14日凌晨00:06,医院停电至1:36。停电之前暖箱温度为35摄氏度,来电之后暖箱温度为26.8摄氏度。之后一会儿,孩子出现呼吸暂停,医院进行第三次抢救,抢救完是2:06分,之后孩子出现抽搐,手呈爪行。而且孩子情况很不稳定,几乎每两个小时出现呼吸、心率不稳定状况。上午9:00左右我再次提出病历的事,刘大夫要我去找医务科。下午14:40我到医务科找到郭大夫,讲述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并要求封存病历。15:10左右,我同郭大夫到儿科,但病历找不到,护办室、医务室都没有。最后主任办公室对面的一个办公室找到,护士长在写病历。马上提取封存。档案室复印。16:30我和郭大夫回到儿科同贾主任一起到病房,我要求为孩子继续治疗。我姐姐当时就指出病历不属实,贾主任承认,但要他写个书面证明时,贾主任不同意。为此发生争执,之后我、郭大夫、贾主任在贾主任办公室调解,答应给我及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最后贾主任、郭大夫劝我放弃为孩子继续治疗,讲了一些道理;我就问郭大夫:如果我放弃继续治疗,我有没有权利继续追究?对这件事是否有影响时郭大夫说有权利继续追究,对这件事没有影响。从贾主任办公室出来之后,姚大夫已经下好医嘱,同时姚大夫也劝我放弃治疗。我想再考虑考虑,通过和家人的商量,最后我放弃了。在放弃治疗的病历上签了字。晚上19:00左右孩子13日的液体输完,孩子的情况很不稳定。
    12月15日凌晨00:35孩子停止呼吸、心跳。
    2006.01.16 0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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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知道索赔后续治疗费需要什麽组织出具什麽样的东东
    2005.11.27 08: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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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律师,如果病人享有公费医疗,比如住院费总共花了5万元,而实际自己只付了8000,那么向医院索赔医疗费时,医疗费索赔是5万还是8000?
    2005.11.28 0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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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请问各位大律师:一位老人因医护人员的操作过于粗暴导致左侧输尿管断裂,后因感染至该侧肾功能严重受损,以致行左肾摘除术。请问:这种属于几级伤残?我们应向医院提出多少的索赔额较为合理?万分感谢各位!
    2005.12.20 0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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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律师:请帮帮我!
    2005.12.20 04: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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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位律师能帮帮我啊??
    2005.12.20 05: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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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说话啊
    2005.12.20 05: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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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伟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汉中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对医疗费用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文伟律师
            电  话:13991606456
            信  箱: qblaw@sohu.com
    网 址:秦巴医疗纠纷网 http://www.qblaw.cn
    2005.11.29 0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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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翌晓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和文律师商榷:
    我觉得《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对于国家公益的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是不适用保险法调整。故,我认为本案只能以8000元为医疗费损失索赔。
    2005.11.30 0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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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晔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我同意文律师意见,人身健康权本身是无价的,法律不能排斥重复赔偿。
    2005.11.30 08: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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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伯华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很有见地。值得借鉴。
    2005.12.01 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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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翌晓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根据你的陈述,医方有一定的过错,建议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等级。索赔额要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和患者的家庭成员情况才能计算,具体可和律师面谈。
    2005.12.20 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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