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2-07-11 17:07:59
问题描述:
2011年10月我于夜间兼职了一份物业公司的工作,工作时间是晚7点到早7点12个小时,工资为基本工资 4小时加班费,无星期天无节假日,未签劳动合同。10月11月和2012年1月工资分别为850 4*3*31=1222 850 4*3*30=1210
800 4*3*31=1172元,2012年4月底我提出辞职。请问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补偿低于郑州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的数额,(1080-850)*2 (1080-800)=740元,另外能否要求其支付我6个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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