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什么时间第3次起诉离婚?
更新时间:2012-07-12 11:19:43
问题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我于2012年7月22日满足其条件。但第2次的判决时间是2012年3月28日。
我能以上述规定为由,于7月22日第3次起诉吗?
我起诉了两次。第一次判决是2011年7月7日,2011年7月22日生效(有15天上诉期),第二次判决是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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