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万某和苏某以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万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万某能否委托自己妻弟苏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
更新时间:2012-06-30 13:26:30
问题描述:
1、 万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汽车配件经销店,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万某委托
妻弟苏某管理饭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全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万某归还欠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已所剩无几。万某宣称自己无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万某和苏某以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万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法律制定的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万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劳务作价出售?
(2)万某能否委托自己妻弟苏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3)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为什么样?万某和苏某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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