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情况属不属于失职行为或者说有没有构成犯罪行为?
更新时间:2012-06-26 05:45:22
问题描述:
我一朋友是一家外资企业区域的销售负责人,其中间因为工作的发展需要,公司需要向各商超支付各种费用,但是该费用需要经销商代垫,其基本流程为:我朋友向公司申请该支出的费用--签批完后出具普通收据(上面无代垫字样及经销商名称)--经销商接到该收据然后由他的业务人员到门店支付此笔费用-后提供相关的资料核销。
后由于公司分配的费用较少,后期很多费用均为申请就先支付了收据,现在造成差异10多万,无法核销,请问此构不构成犯罪。
但有几点需要说明:
1、客户代垫无法提供支付给门店的费用明细、发票及收据之类的凭据;
2、收据上没有注明是由谁代垫或者支付;
3、每张收据上只有收款方某超市,但是并不是我们直接支付给超市的;每张单据上有我朋友的签名。
4、客户在支付所有费用时,均无公司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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