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明细表中“说明”或“备注”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12-06-20 08:18:56
问题描述:
事由:我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金结算:“租金计算从提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连同本日在内”并且已经提货与退货(只退还了一部分),现在对方提出按市场价格赔偿我方未退还租赁物。向我方要结算单,即截止到某年某月某日租费,及未退还物资作陪价格。(例如:截止到2012年6月20日,乙方应付我方租赁费100万元,未退还物资:钢管1000米*15元每米=15000元,扣件3000个*6元每个=18000元 合计:103.3万元)
问题:1.对方只是口头承诺10天之内还清未退还的租赁物,如果对方故意拖 欠我方租赁费及作陪物资款(实际对方已经拖欠我方租费一年之久)。我方如果出具此单,是不是租赁费用只能主张对方支付到2012年6月20日,即使对方不赔偿我方未退还租赁物资,我方也无法主张2012年6月20日以后的租赁费了(实际对方没退货,也未赔款)?
2.如果对方不赔偿我方未退还租赁物资,无限期拖延赔偿,我方如果在结算单上加以说明(例如:\"备注:以上租金及未退还租赁物资款,乙方如十日内不按期支付,我方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未退还租赁物资产生的租赁费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租赁物资退清日止。)能否起到保护我方未退还租赁物资,2012年6月20日以后继续产生租赁费用的合法权益?
3.在结算明细表中加以“备注”、还是“说明”,哪个更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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