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减资
更新时间:2012-06-10 17:12:09
问题描述:
原有股东7人,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440万元,后增资为实收资本500万元,股东变更为2人,注册资本也变更为500万,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未通知债权人,只是在省内报纸(江苏法制报)上发布了公告,造成债权人未能及时清偿债权,该企业因资金紧张尚未投产,不符合减资的条件:1、资本过剩;2、经营严重亏损。现在经诉讼可否追加原股东共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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