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06-11 14:08:08
问题描述:
我们承租某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一场地,我们从1999年—2010年间,分两期合同履行完毕,2011年3月年我们又于该公司签订10年合同,房租一次性交齐。并打入对方财务账户。2011年6月份为扩大经营在该场地建厂房(无手续)并购置设备现已投产。签订这份10年合同一个月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病故。病故一年后(即2012年5月),其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某县供销合作社找到我们提出我与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理由是:1该场地为该合作社社有资产,物资回收公司无权出租。 2原物资回收公司法人代表(已病故)于2010年同该合作社签订《企业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协议规定物资回收公司经营使用该场地权限为一年(2010年6月1号—2011年5月31日)。该协议为他们内部协议并没有向我们进行告知。说明:1该场地无土地使用证,为历史遗留土地,原属土产公司所有,改制后土产公司归入县社(合作社前身)管理,土产公司和物资回收公司同属于县社下属企业。 2我们承租该场地14年间,都是同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合同中都有该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我们在承租14年间,合作社无一人询问理会租赁事宜,直至原物资回收公司法人代表病故一年多后,2012年5月25日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为:合作社。被告一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承租方。 主张该场地为合作社所有,该10年租赁合同无效。并已建厂房无条件拆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咨询: 我们想咨询该10年合同是否有效?无效情况下已建厂房及停产停业损失是否补偿?从他们内部协议时间段上以及没有对我们进行告知导致我们蒙受巨大损失是否能找出对方过错,挽回我们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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