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解除这样的员工吗?
更新时间:2012-05-30 23:18:28
问题描述:
公我司因部分生产线设备落后淘汰,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裁员,获得批准,提前30天通知解除,并予以工龄及失业保险补偿,不在30天内的来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后果自己负责。
但有如下条件的员工不服,拒绝解除协议。
1、 他们是早年乡镇企业水泥公司占地招工人员,后来转为私有企业,工作25年以上,但在本届法人代表工龄8年,参加社保及失业保险8年,还有7年保险没续交。
2、 水泥工作是粉尘接触,他们拒绝去检查身体。【理由;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 他们休假时,我们发放生活费300元。【理由;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4、 参加社保户口被农转非。
5、 现在年纪50岁左右,没有其他技能和收入。
我们超过通知时间久解除他们劳动关系,合法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