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更新时间:2012-05-29 2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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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年过花甲,在县城破产企业已退十三年的女工,至今退休工资1300元不到。我就以下问题咨询:
我女儿是2001年5月底领取结婚证。由于男方无购房能力,其家人也不支助,虽已登记,依然各自居住。次年国庆节期间,恰遇一套三室一厅的二手房出售。因地段,价格均较适宜,而首付要求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面对女儿的状况,我这个做母亲的不得不出手相助。在老伴的支持下,拿出我们全部的积蓄,还另外借款,从银行汇给了女儿,女儿收到汇款的第三天就交了首付,并很快以女儿的名字办下来房产证。女儿和其男友只共同在银行贷款五万(不足购房总额的三分之一)。因为首付收据和房产证是女儿的名字,男方为此极不满而风波大起。男方如此蛮横不讲理,不由得让人担忧,不得已,我才要她(他)们立个借据(男方还一度拒绝)。
快十年了,男方从没有向我们提起过当年购房款的事,更不用说还钱了。
2007年,外孙女的降生,似乎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祥。产前产后我伺候女儿六个半月(其间生活费基本是我们二老在提供);当外孙女刚满一岁,我们担心女儿的身体和工作因带孩子受影响,又见外孙女身体极差,便在男方母亲的请求下,将孩子接到了我们身边,直到现在。因为女儿的收入有限,无法维持她们母女二人的正常开支,男方从未提供任何抚养费用,我们又不得不来相帮承担。
由于男方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没有敬老爱幼。多次借故实施家庭暴力,并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如一条命换两条命;有刀子我一刀砍死她;谁报警我砍死谁;灭你全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离婚时男方竟要求平分家产。
请问:这种有借不还的民间借贷,男方在整个购房款中仅仅承担了不足六分之一的银行按揭,离婚时,男方能够平分房产吗?能否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女儿的,未还债务也由其承担,并对男方参与共同银行还贷部分做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且法律中说过:如果房产增值属于是自然因素的话,对方还没有权利要求来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女儿的房屋增值就属于这样的,房屋的内部与十年前购买的没有变化,纯属于自然因素导致房产增值,请问怎么办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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