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开发商让我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2-05-29 01:59:08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7月份与当地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置合同,总合同额约26万,约定首付7万元,其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19万元通过银行支付给开发商。我于同期将申请按揭贷款全部手续交与开发商并交首付款7万元。直至2012年5月份,开发商突然向我发来一份特快专递书面告知我按揭贷款无法办理下来,要求我于5月底前一次性交清19万元房款,并承担自2010年7月份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19万元,每天万分之一大约2万元的违约金后,方能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如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的话,开发商将按照合同约定解约合同处置房产。但我从2009年7月签订合同后至今近乎3年期间,没有收到开发商或银行提前任何形式告知我按揭贷款不能办理下来,需要我个人一次性付清剩余19万元款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时至今日突然接到上述通知并让我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开发商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我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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