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咨询
更新时间:2012-05-19 13:23:06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用人合同,其中一份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3年05月1日,用人单位后来又提出与我重新签订合同期限是到2012年5月11日,并要求用我之前签定的合同去交换新合同。我当时草率签了字但并没有用手上的旧合同交换新合同,请问那份旧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用人单位于今年5月18日因重组要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务关系,请问我是否能向单位索要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是工资的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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