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较为密切。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不同意赔偿。用本案例为素材分析阐述什么是性骚扰?
更新时间:2012-05-16 00:31:09
问题描述:
案例一:原告闫女士的丈夫与被告齐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关系较为密切。2003年12月22日,闫女士接到齐某的短信,邀请其与齐某夫妇一起逛商场。闫女士到达齐某家后,发现只有齐某一人在家,便挣脱回家。嗣后,齐某不断给闫女士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发内容淫秽的短信进行骚扰。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被告不予理睬。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原告向法庭出示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都是被告专门针对原告编写的。齐某承认这8条短信都是自己发的,但是认为闫女士是自己的“嫂子”,双方很熟,发短信都是在开玩笑,只不过是言词过火一点,并无恶意,也没有侵权,因此,只同意道歉,不同意赔偿。问题:用本案例为素材分析阐述什么是性骚扰?并论述性骚扰在民法上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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